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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0629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2日
名  称: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鄂质鄂分局发〔2017〕67号 主 题 词: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机关内设各股、室:

现将《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7年9月12日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3号)、《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安办发〔2015〕71号)和《鄂托克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发〔2016〕4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交换。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汇总辖区范围内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息,并根据属地,分别报送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旗安委办、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安委办、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安委办。

    (四)信息公布。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向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发展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并通过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向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提供情况说明。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辖区内的,或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收到相关的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后,向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鄂托克旗安委办汇报。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抽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九条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及时向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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