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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养老保险补交费用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2日 |
名 称: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补交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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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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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费用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同意,鄂尔多斯市社保局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标准过度期并且明确了缴费标准。
一、补缴费用人员范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是指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人员。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题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设立过度期
将2017年设定为过度期,过度期内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过度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严格按《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执行。就是2018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用标准=缴费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20%×补缴费用月数)。
请相互转告。
鄂托克旗社保局
2017年2月17日
咨询电话;0477-622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