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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政策法规;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2日 |
名 称: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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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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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鄂尔多斯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6)439号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如下:
(一) 从2016年起,我市在征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以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高于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二) 灵活就业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行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5至20年,统一调整至15年。
(三)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缴费基数的4.8%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 调整缴费政策后仍无能力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宣传、引导、衔接等各项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