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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9/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它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1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司发〔2017〕31号 主 题 词:

各基层司法所、二级单位、各股室: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鄂托克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17年3月10日

鄂托克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重点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2、领导分工,工作电话;

  3、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4、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通过鄂托克旗之窗政政务公开网公开。

  第五条 我局已经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将及时更新。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旗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旗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服务的需要,依法向旗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旗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旗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旗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旗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旗局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旗局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旗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旗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旗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旗局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旗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旗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免(不)予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免(不)予公开是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对外公开。

  第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第三条 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涉及需调查、取证、审理案件的政府信息;虽已审议讨论确定或者调查审理结束,但未经领导审批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四条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则可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将免(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而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将予以公开。但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其权益人。

  第九条 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报旗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除免(不)予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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