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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17日 |
名 称: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 |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 主 题 词: |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